市自来水公司关于举报违章用水、破坏供水设施的奖励办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城管局自来水公司发布时间:2020-04-20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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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提高广大群众对违章用水、破坏供水设施的监督意识,切实维护供水设施安全,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1.擅自移动、损坏、拆除、偷盗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2.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盗水的;

3.非火警擅自启用消防栓取水的;

4.改变用水性质、偷逃或少交水费的;

5.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的;

6.故意改装、损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

7.绕越用水计量装置表外盗水的,或在总表后发展用户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8.用其他方式破坏城市供水设施和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9.公司内部职工向用户吃、拿、卡、要等行为。

二、奖励标准

凡在本公司供水区域范围内、计量水表之前,发现并报告违章用水等相关行为的,经查实后,对第一报告人给予奖励。

1.举报破坏城市供水设施的,通过所提供线索找到行为当事人的,可以在追回经济损失的费用中,给予50至200元奖励(对能提供违规方车牌号、违规现场的影像资料等有效追查证据的,给予200元奖励),奖励标准不得超过实际追回的金额。

2.对各类违章用水、破坏供水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查证属实,按追回水费金额的10%奖励,不足50元的按50元奖励,最高额为10000元(“奖励标准”中第一项规定不另予重复奖励)。

三、举报办法

1.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24小时供水服务热线3332211进行举报。

2.举报内容尽可能满足以下条款:

(1)描述违法违章用水的具体地点、现状和违章人员的特征;

(2)提供违规方车牌号、违规现场的影像资料等有效追查证据;

(3)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或回复意见;对举报人认为不便在电话中留下姓名的,可以选用自己认为方便或安全的方法与公司联系;

(4)用书面形式举报的字迹要清晰、时间要及时。

3.公司对举报人应严格履行保密规定,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若公司职工泄露举报人情况,致使举报人受到报复或其他损害的,将对有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四、领奖方法

1.公司对违规事项处理完毕后,监察队提出奖励金额申请表,经监察室核查确认,报公司审批。

2.审批办结后,由监察队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本人的银行帐号,由公司监察室核实,并为其办理领取或转帐手续。逾期不领的或不提供银行帐号的,视为放弃权利。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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