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政公用服务接入工程(供排水、电力、燃气)行政审批三种办理方式申请表格
行 政 机 关 告 知
根据《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2019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290号公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市政公用服务(供排水、电力、燃气)接入工程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营商办[2020]22号)要求,六安市城管局就本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市城区范围内由市自来水公司(或东城供水有限公司)、排水有限公司、供电公司、六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或受托承建)的供水、排水、电力(电压等级10kV以下工程及为解决电力客户接入受限和提高配网供电可靠性的电网建设工程)、燃气工程,且开挖市政道路和临时占用绿地长度小于150米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工程,且工程须符合规划要求。
以下3种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1)城市桥梁、主干道、快速路、国省干线公路;(2)占用森林(公园)林地、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城镇绿地乔灌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的保护范围伐移树木;(3)市城区新建、扩建、改建且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市政道路开挖工程(道路建设相关信息请参阅《六安市市政管养道路主、次干道建设情况表》)。
◆办理流程和时限
办理流程: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提交《市政公用服务接入工程(供排水、电力、燃气)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市城管局(市政处、园林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收到《告知承诺书》及约定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及要求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办结。
办理时限:申请人愿意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约定申请材料后,即可当场受理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需提交申请材料
《六安市市政公用服务接入工程(供排水、电力、燃气)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需签字盖章)及“工程施工方案”
◆道路、绿化施工管理及恢复要求
1、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能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
2、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3、施工现场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有关规定,做到规范设置围挡、安全警示标志和文明施工标识牌齐全、施工过程和施工完毕料净、场地清。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消除安全隐患。
4、施工单位作业前应查阅相关资料,详细了解地下市政管线埋设情况,并提前与地下管线管理单位联系对接,做好技术交底;经现场确定后做好安全防护和成品保护工作。
5、经批准的占掘路、占绿及伐移树木许可证,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悬挂),供事中事后核查和社会监督。
6、道路、绿化恢复质量(质保期为壹年)不得低于原设计或现状标准,应达到《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恢复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道路、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本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事中事后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上述情形累计超过3次的,将依法记入诚信档案,对其今后申办该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因违法、违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 请 人 承 诺
工 程 名 称 |
|
||
建 设 单 位 |
|
地址(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
经办人及电话 |
|
施 工 单 位 |
|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及电话 |
|
工程起、止地点 |
|
施 工 方 式 |
□ 路面开挖 □ 地下穿越 |
施工期限(含道路、 绿化恢复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占用、挖掘道路类型、长度(m)、面积(㎡) |
|
||
□占用绿地长度(m)、面积 (㎡)及伐移树木(苗木) 品种、规格、数量 |
|
||
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地下市政管线保护方案;道路、绿化施工恢复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廊径走线图及占用场地平面定位图等) |
(内容多可另附页) |
||
申请人签章 |
(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一)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已具备或能达到被告知事项办理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承诺在事项办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配合许可后核查的义务。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质量标准做好施工恢复和质量保修,并承担承诺工程施工一切安全责任。
(四)若违反上述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五)以上承诺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审批机关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政公用服务接入工程(供排水、电力、燃气)
行政审批备案方式办理须知
根据《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2019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290号公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市政公用服务(供排水、电力、燃气)接入工程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营商办[2020]22号)要求,六安市城管局制发了本《办理须知》,申请人在申请和办事填表前请认真阅读并知晓相关内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通知》(国发〔2016〕29号)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备案制适用范围
市城区道路300米及以内的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工程(不含开挖市政道路和临时占用绿地长度小于150米供排水、电力、燃气接入工程),且接入工程须符合规划要求。
以下三种情形不适用备案制:
(1)城市桥梁、主干道、快速路、国省干线公路;(2)占用森林(公园)林地、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城镇绿地乔灌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的保护范围伐移树木;(3)市城区新建、扩建、改建且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市政道路开挖工程(道路建设相关信息请参阅《六安市市政管养道路主、次干道建设情况表》)。
◆办理流程和时限
办理流程:市城管局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占、掘路、占绿及伐移树木、占破路”备案事项申请→市城管局(市政处、园林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同步实施备案审查→确认备案意见后办结。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全部办结
◆需提交申请材料
《六安市市政公用服务接入工程(供排水、电力、燃气)行政审批备案方式办理申请表》
◆道路、绿化施工管理及恢复要求
1、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能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
2、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3、备案后道路、绿化施工作业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等法律规章、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做到规范设置围挡、安全警示标志、文明施工标识牌齐全、施工过程和施工完毕料净、场地清。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消除安全隐患。
4、施工单位作业前应查阅相关资料,详细了解地下市政管线埋设情况,并提前与管线管理单位联系沟通,做好技术交底;经现场确定后做好安全防护和成品保护工作。
5、道路、绿化恢复质量(质保期为壹年)不得低于原设计或现状标准,应达到《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恢复工程竣工后应经城市道路、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6、占掘路、占绿及伐移树木审批许可证,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悬挂),供事中事后核查和社会监督。经批准的道路、绿化备案事项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向本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本机关对申请人备案事项进行事中事后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备案内容不符的,当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依规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因违法违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行政审批事项备案方式办理申请信息
涉及办理事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供排水、电力、燃气接入)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供排水、电力、燃气接入) □占破路审核(供排水、电力、燃气接入) |
||
工 程 名 称 |
|
||
建 设 单 位 |
|
地址(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
经办人及电话 |
|
施 工 单 位 |
|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及电话 |
|
工程起、止地点 |
|
施 工 方 式 |
□ 路面开挖 □ 地下穿越 |
施工期限(含道路、 绿化恢复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占用、挖掘道路类型、长度(m)、面积(㎡) |
|
||
□占用绿地长度(m)、面积(㎡)及伐移树木(苗木) 品种、规格、数量 |
|
||
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地下市政管线保护方案;道路、绿化施工恢复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廊径走线图及占用场地平面定位图等内容) |
(内容多可另附页) |
||
申请人签章 |
(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市政公用服务接入工程(供排水、电力、燃气)
并联审批办理须知
根据《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2019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290号公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市政公用服务(供排水、电力、燃气)接入工程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营商办[2020]22号)要求,六安市城管局制发了本《办理须知》,申请人在申请和办事填表前请认真阅读并知晓相关内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并联审批适用范围
市城区道路300米以外的供排水、电力、燃气接入工程,且工程须符合规划要求。
◆办理流程和时限
办理流程:市城管局行政审批窗口线上、线下统一受理“占、掘路、占绿及伐移树木、占破路”审批事项申请→市城管局(市政处、园林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申请事项进行并联审查、现场联合勘察→向市城管局行政审批窗口反馈审查意见→窗口统一出具审批结果后办结。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全部办结
◆需提交申请材料
1. 《六安市市政公用服务接入工程(供排水、电力、燃气)并联审批申请表》;
2.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地下市政管线保护方案;道路、绿化施工恢复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廊径走线图及占用场地平面定位图等)。
◆道路、绿化施工管理及恢复要求
1、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能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
2、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3、审批后,道路、绿化施工作业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等法律规章、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做到规范设置围挡、安全警示标志、文明施工标识牌齐全、施工过程和施工完毕料净、场地清。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消除安全隐患。
4、施工单位作业前应查阅相关资料,详细了解地下市政管线埋设情况,并提前与管线管理单位联系沟通,做好技术交底;经现场确定后做好安全防护和成品保护工作。
5、道路、绿化恢复质量(质保期为壹年)不得低于原设计或现状标准,应达到《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等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恢复工程竣工后应经城市道路、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6、占掘路、占绿及伐移树木审批许可证,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悬挂),供事中事后核查和社会监督。经批准的道路、绿化许可事项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向本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本机关对申请人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许可内容不符的,当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依规终止办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申请信息
涉及办理事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供排水、电力、燃气接入)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供排水、电力、燃气接入) □占破路审核(供排水、电力、燃气接入) |
||
工 程 名 称 |
|
||
建 设 单 位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 码 |
|
地址(住所) |
|
||
法定代表人 |
|
身 份 证 号 |
|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
|
身 份 证 号 |
|
施 工 单 位 |
|
项 目 负 责 人、 身份证号及电话 |
|
工程起、止地点 |
|
施 工 方 式 |
□ 路面开挖 □ 地下穿越 |
施工期限(含道路、 绿化恢复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占用、挖掘道路类型、长度(m)、面积(㎡) |
|
||
占用绿地长度(m)、面积(㎡)及伐移树木(苗木) 品种、规格、数量 |
|
||
提交申报材料 |
□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地下市政管线保护方案;道路、绿化施工恢复方案; 交通组织方案;廊径走线图及占用场地平面定位图等) |
||
申请人签章 |
(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市城管局行政审批窗口受理意见 |
(盖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市市政处、市园林处(新老淠河处/开发区执法支队) 审 查 意 见 |
(盖 章): (盖 章):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市公安局审查 意 见 |
(盖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