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城管局 征集时间:[ 2020-07-23 00:00 ] 至 [ 2020-08-23 00:00 ] 状态:已结束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2020年7月23日至8月23日。

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城市管理监控中心6楼市容科,邮政编码:237000;电子邮件方式,邮箱:lascgjsrk@126.com;传真方式,号码:0564-3377829。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附件:《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23日  


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及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置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四条 【工作原则】餐厨垃圾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统一收运、集中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推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处理收费】餐厨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管,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负责废弃油脂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肉类加工等企业无害化处置废弃物,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畜禽养殖场等企业的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将餐厨垃圾的处置情况与餐饮单位的等级评定相结合。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置单位违法排污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牌无证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车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产品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教体、文旅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餐厨垃圾产生者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 【服务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任何企业和个人,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九条【服务协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并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选择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明确餐厨垃圾收运时间、地点、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十一条【行业自律】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行为,按规定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引导餐饮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第十二条 【倡导鼓励】倡导通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农业生产、造林绿化等活动中使用餐厨垃圾资源化产品。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义务规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厕所等,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二)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及时交由有资质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三)餐厨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密闭储存,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

(四)餐厨垃圾应投入专用存放容器内,并保持容器功能完好、标识醒目、正常使用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设置符合标准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并在餐饮设施、餐具清洗池安装油、渣处理及过滤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七)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

(八)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九)按规定标准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义务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餐厨垃圾产生者提供标识统一、标准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存放容器;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日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不得少于1次;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至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四)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后,对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五)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环保型专用运输车辆,统一标识,并按规定装载行驶记录装置和装卸计量装置,保持正常使用,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等;

(六)密闭运输餐厨垃圾,防止抛洒、滴漏,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

(七)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所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八)在经营许可期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除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外,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义务规范】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安全运行;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不得接收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收集运输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送的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

(四)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餐厨垃圾处置污染物排放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对社会公开,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六)建立每日处置工作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等情况,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处置台账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在经营许可期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除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外,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报送处置餐厨垃圾应急预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联单管理制度】实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过六安市12319统一呼叫中心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八条 【部门监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餐厨垃圾产生者以及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者应当予以合作,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需要,可以向餐厨垃圾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十九条 【检查权限】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行动,及时互通情况,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垃圾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告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统一收运,并在日常监管中进行督促。

第二十一条 【应急机制】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诚信机制】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商务等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企业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违法违规处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既有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部门罚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

市城管局高度重视《办法》的起草工作,专门印发了《<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立法起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立法起草小组。按照国家和省里对厨余垃圾的具体要求,在学习借鉴省内外已有的餐厨垃圾管理立法基础上,立法小组于6月份完成《办法》起草初稿,经过局多次组织讨论和反复修改,在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于7月份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城管系统、餐厨项目企业等37个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反馈29个单位(另有4个单位未书面反馈)的书面反馈意见。2020年7月23日,再次通过局门户网站、市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众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广泛征求意见,尚未收到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