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城管局发布时间:2018-12-10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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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住建部相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全国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规定情形除外。在办公区或参加重大会议时通常着常服,在执法活动时通常着执勤服。  一般情况下,春秋季着春秋常服或春秋执勤服;夏季着制式短袖衬衫或制式长袖衬衫;冬季着冬常服或冬执勤服,寒冷时可外穿防寒服;着春秋(冬)常服及执勤服时,制服内必须着内穿式制式衬衫,并系制式领带。

第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二)按照相关规定佩戴肩章、号牌、胸徽、帽徽、臂章等标志,不同制式佩戴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挎包等饰品。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城管制式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长发不得披散过肩,如留长发,工作时间应将头发盘起,不得披散头发。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城管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城管制式帽子的情形外,应当戴城管制式帽子。执法人员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公共餐饮场所。

第八条  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肩章、号牌、胸徽、臂章、帽徽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城管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城管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同季节着装各单位要统一。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的;

(二)执行特殊保障等任务或者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

(三)女性城管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等,不得着制式服装。

第十三条  局监察科及局督察支队对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情况应定期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各县区城管局参照本规定执行,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着统一制式服装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制式服装穿着规范

一、执勤服

着春秋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胸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帽。

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胸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帽。

二、常服

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胸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帽。

三、长袖制式衬衣

外着长袖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胸号、胸徽,通常系制式领带,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统一不系领带;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帽。

四、短袖制式衬衣

外着短袖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胸号、胸徽;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凉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凉帽。

五、冬季防寒服

着冬季防寒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胸号、胸徽;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帽或者栽绒防寒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帽或者栽绒防寒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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