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属部分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属部分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6日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属部分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根据六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六人社秘[2012]106号)精神,为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市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进城管局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责益相符”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四)坚持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不超过当年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原则。
三、实施对象
市城管局局属市城管执法督察支队、市城管局开发区执法支队、市城管局监督指挥中心、市给排水管理处(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分为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一)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1、职工每人每月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以各单位考核结果为依据,逐月发放,奖励性绩效月考核基数原则上为人均900元,根据当年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浮动调整。
阶段性表现突出或落后的单位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可对期间奖励性绩效月考核基数浮动调整。
2、月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分别按局确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月考核基数的120%、100%、50%发放,原则上要求优秀比例不超过单位总人数的20%,且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不超过当年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3、根据《六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六人社秘[2012]10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正科级干部、副科级干部、副大队长(中队长)奖励性绩效月考核基数分别按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月考核基数的1.3、1.2、1.1比例发放。
(二)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单位在不超过当年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基础上按照个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日常工作表现情况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管局事业编制借调人员,由借用单位提供考核结果,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原单位发放;
(二)抽调在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奖励性绩效月考核基数进行发放;
(三)各单位自行制定考核办法。
其他未尽事宜,局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由局研究决定。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