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城管局奖励性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奖励性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7日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奖励性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城管体制改革期间,为保障市城管局102名事业编制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城管局机关各科室(机关挂靠人员、不含行政编制12人)、市城管执法督察支队、监督指挥中心、市给排水管理处(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二、组织领导
局考核办统一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
(一)履职尽责: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交办任务落实情况。
(二)作风纪律:考勤、效能建设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三)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情况。
四、考核办法
实行百分制定量考核。
(一)个人自评。参评人员每月底前填写《市城管局 月份日常考核登记表》,经所在科室(单位)初评、分管领导复审后,由各科室(单位)于次月1日前送市城管执法督察支队。
(二)日常督查。日常督查由科室(单位)与局考核办共同承担。科室(单位)依据考核内容,监督被考核人员履行、落实、执行、遵守情况,并将结果送局考核办。督察支队负责日常的督查、巡查。考勤情况由监察科汇总,效能建设情况由监察科汇总,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由局机关纪委汇总。
(三)计分方法
1、个人自评,20分(见附件一)。
2、日常督查,80分(见附件二),以单位、科室得分为个人得分。
3、加分事项,因工作出色,受到局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的(以文件为准),分别加5分、10分、15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考核“一票否决”,扣发当月绩效奖。
(1)因工作失误导致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级通报批评的;
(2)违反效能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被查处曝光的或因工作不力被新闻媒体(网站)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3)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4)未能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
(5)其他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定为“不合格”的。
五、结果运用
月考核按得分高低确定等次,考核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75分以上(含75分)、95分以下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奖励性绩效月考核基数为人均900元。
月考核得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分别按局确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月考核基数120%、100%、50%拨付。
附件一
市城管局 月份日常考核登记表
填报单位: 科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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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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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情况 |
自 评 内 容 |
所 做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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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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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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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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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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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科室 初评得分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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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复审得分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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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办 核定意见 |
得分 等次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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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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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日常督查考评内容和评分细则
项 目 |
内 容 |
评 分 细 则 |
得 分 |
履职尽责 (30分) |
岗位职责履行情况(15分) |
发生一起未履职尽责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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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负面影响的扣5-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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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任务落实情况 (15分) |
发生一起未落实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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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负面影响的扣5-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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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纪律 (20分) |
考勤制度(10分) |
参照《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工作人员日常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减分项目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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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十项制度 (5分) |
发生一起未按规定办理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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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制度 (5分) |
发生一起违规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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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负面影响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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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 (20分) |
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20分) |
发生一起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扣5-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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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负面影响的,扣10-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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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评价(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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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