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城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行为,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皖美红色物业”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皖组通字〔2022〕1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六安市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负面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以县区为单位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负面清单,建立资格联审机制,从源头把关,确保业主委员会人选质量。同时,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各地要推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组建由社区(村)党组织、业主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测评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开。
三、各居(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业主委员会委员中的党员严格执行社区(村)党组织和小区(网格)党支部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年向社区(村)党组织述职,述职情况作为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估和改选连任的重要参考。
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与我们联系,联系人:陈晨,联系电话:3925683。
附件:六安市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负面清单(试行)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
六安市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负面清单(试行)
序号 |
负面清单 |
处理措施 |
法律法规依据 |
一、终止清退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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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第二(八)条 |
2 |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 |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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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具备业主资格的。 |
委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4 |
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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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丧失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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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业主委员会委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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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业主委员会委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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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业主委员会委员非法收受、索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报酬的。 |
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通告全体业主。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9 |
业主委员会委员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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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业主委员会委员损坏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缴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或以委员身份之便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服务费的,以及违法出租房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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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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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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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挪用、贪污、侵占、擅自处分业主共同利益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
二、责令整改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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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业主委员会擅自决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决定,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第二(八)条 |
15 |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 |
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五十一条 |
16 |
业主委员会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决定或者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 |
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17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村)民委员会的。 |
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
18 |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的。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正)第三十条 |
19 |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职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予以移交的。 |
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移交过程中出现治安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正)第三十条 |
20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未按规定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本届业主委员会的。 |
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移交过程中出现治安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正)第三十条 |
21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或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要求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五十二条 |
22 |
业主委员会违规使用小区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或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 |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经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
23 |
业主委员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五十五条 |
三、督促改进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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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配合相关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不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未告知居(村)民委员会的。 |
居(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其落实改进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25 |
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其落实改进。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11月18日修正)第八条 |
26 |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依法向业主公布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其落实改进。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
27 |
业主委员会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出席,作出的决定未经法定人数通过,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其落实改进。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
28 |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建立工作档案的。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其落实改进。 |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四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