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城管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城管局发布时间:2024-02-08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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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市城管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2月1日

市城管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等相关财经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局的所有经济业务(事项)。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会计制度,落实“习惯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正确处理城市管理事业发展需要、资金供给及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部门预算是指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局属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纳入市城管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各单位是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五条  部门预算的编报和审批,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零基预算要求汇总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局属各单位支出预算包括基本预算(包含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包含专项业务费、运转维护费、基本建设支出、产业发展支出、债务偿还支出),基本支出预算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定额标准汇总填报,项目支出预算由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专项业务工作需要编制专项预算,部门预算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部门预算调整,局属各单位预算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下达计划有较大调整,受不可控因素制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由预算单位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部门预算执行,实行动态管理,局属各单位应按照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科学合理编排预算执行计划,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序时进度开展各项支出,各预算单位按月编制经费支出表报计财装备科,并不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加强调度预算执行进度,其结果报送局领导。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总体设计、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基本原则,以部门为主体逐步推进市政、园林、环卫、两河、物管中心等城市管理领域从“要我有绩效”向“我要有绩效”转变,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局属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预算执行完毕后开展绩效自评。部门选择局属各单位的重点项目或整体支出开展部门评价,重点评价预算执行情况、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结果经局党组审定后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收入是指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政府基金收入、拨入专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各单位上缴的组织收入等。

第十条  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财务核算,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所有款项,应及时开具财务票据、登记入帐,不得截留、隐瞒、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分级管理和逐级审批相结合。局属各单位加强财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各分管负责人、单位(科室)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审核。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购置管理,可以实行集中申领制度,各科室按月填报办公用品使用申领表,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和发放;各执法机构及临时机构办公用品的使用,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办公设备、装备购置管理,物资类办公设备、装备资产采购,编制年度资产采购预算。局属各单位(科室)应书面提出年度资产采购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各单位财务机构牵头编报年度资产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报销时须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附属资料。

第十四条  差旅费支出管理,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坚持“先审批,后出行”的原则。

差旅费支出标准严格按照《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255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区域内差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9]548号)等规定执行。

局属各单位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前,需填写《六安市城管局出差申报单》报所属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审批,局机关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因公外出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因公外出人员结束公务活动后及时完成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及结算POS单。

第十五条  会议经费支出管理,实行会议审批制度,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市系统内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及主办的报告会、表彰会和其他业务性会议等,承办单位(科室)事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经局属预算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会议支出标准依据《六安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168号)标准执行。会议结束后及时履行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用支出管理,培训实行计划审批制度,每年人事教育科牵头编制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各实施单位(科室)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各项培训。以局名义举办的培训,承办单位(科室)培训前应当编制工作方案,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培训费支出标准依据《六安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251号)规定执行。培训结束后及时完成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会签到表以及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有接待任务的单位(科室),接待前需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经局属预算单位领导审批后,由局属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公务接待费支出标准依据《六安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5]236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通知》(办[2016]42号)相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结束后应及时与接待定点饭店核对费用开支,凭公务接待呈批单、正式发票、菜单、接待函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支出管理,公务用车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按照《车辆加油登记表》《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履行登记、审批程序,具体经办人按月汇总分析单车行驶里程、油料使用及维修情况,及时报送计财装备科备案公示。

第十九条  大额及项目经费支出管理,执行“一事一议、先报告后执行”的原则,财务报销实行逐级审批和大额资金支出上会制度,局本级由各项目承办单位(科室)依据支出合理性、必要性起草立项说明或立项报告,10000元以上经费支出经党局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水、电、物业、车辆运维的油费、保险费、维修费除外),涉及工程项目按照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局属各预算单位参照执行)。

项目经费支出,经业务科室指导及局分负责人把关后,按照项目资金审批表履行审批流程,报销时须附项目采购中标通知书、项目实施合同、验收报告、价款结算审计报告、中标单位支付申请等相关附属说明支出必要性、合理性、规范性资料。

第二十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由计财装备科牵头,业务科室配合,会同项目实施单位(科室)提出资金分配或使用方案,提交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按规定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由物管中心负责日常监管,单项支出30万元以上经局业务科室审核,报分管负责人签批后办理支付手续,按月编各存储银行余额及存储期限及时报送局业务科室。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以及工程的,严格按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具体实施参照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局本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程序,根据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执行,具体参照第十九条。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各预算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购置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一般包括房屋及构建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预算内管理,固定资产实行预算内购置,各使用单位(科室)如有资产更新计划,需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由财务机构根据预算经费情况安排年度资产采购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建立固定资产验收、领用、保管、维护和移交制度,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时交付资产使用人。

局属各单位对领用的固定资产负责日常维护,实行动态管理细化到人;如因工作单位调整,应及时将保管使用的资产进行移交;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对因管理不善出现资产丢失或毁损等情况时,依规依纪予以问责。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局属各单位资产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规范处置,报废残值及时上缴非税账户,避免形成新的资产损失;处置完毕的资产及时进行账务核销,完善资产卡片,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清查统计,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年报等工作。

资产使用单位应全面准确摸清家底,建立登记台账,定期盘点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夯实国有资产报告数据基础,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七章 会计机构、人员及印章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组织系统内财务人员学习、交流及培训,指导局属各单位制定财务及资产管理细则,汇总编报部门预、决算,做好财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第三十一条  印章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开展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计财装备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城管局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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