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A16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徐俊委员、龚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安置小区已安置空置房和未安置空置房物业费落实责任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安置房已交付业主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因此,法律法规均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二)安置房未交付业主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问题。《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未交付业主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对未交付业主的安置房,其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
二、原因分析
安置房的空置房业主不愿意或不主动缴纳物业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一部分业主没有“花钱买服务”的意识。部分业主片面以为自己虽有房产但未居住,物业未给自己提供物业服务,所以不应缴纳物业费。二是安置房物业服务水平不高。部分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质价不符”,造成不愿缴纳物业费;三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物业费责任主体不清,在建设单位合同中对未交付安置房的物业费收费不明,造成安置房未交付房屋的物业费缴纳主体不明确。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经常性在小区或社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让业主明白缴纳物业费的法律义务和后果。强化在社区党支部领导下的“四位一体”、“三方议事”建设,学习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社区党支部为核心,以小区党支部、业委会、物业三方议事为基础,广泛动员小区党员、楼栋长、邻管家、志愿者、律师等,利用“业主接待日”、“恳谈会”等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协调安置小区业主缴纳物业费,保证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行。对于确有困难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积极协商,支持分期交纳。
(二)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开展住宅物业管理服务领域集中整治提升攻坚行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红黑榜”制度,每季度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并及时公布,接受业主监督,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在全市住宅物业小区建立物业服务监督“十公开”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事项,定期开展物业管理小区公开事项督查,确保业主明明白白消费。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作用。持续推进“皖美红色物业”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破解住宅物业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配合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对尚未安置的空置房屋物业费用收取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合力,按照“一区一策”、“一事一议”,进一步明确安置小区未安置房屋落实物业费交纳责任主体问题,从而推动解决未安置房屋空置房物业费收取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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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六安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3925958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