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业主委员会履职清单》的通知
六城管函〔2024〕80号
各县区城管局,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履职,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六安市业主委员会履职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指导监督和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六安市业主委员会履职清单》
六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附件
六安市业主委员会履职清单
履 职 事 项 |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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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职责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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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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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公示情况和资料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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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二)在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等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三)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提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和社区(村),并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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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 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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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和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同时应告知社区(村),并听取社区(村)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款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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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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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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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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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备案 |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备案,并书面告知社区(村);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第三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备案,并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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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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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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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印章管理 |
(一)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当持街道(乡镇)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三)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
《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开设基本账户。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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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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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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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务管理 |
(一)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和刻制印章后,应当开设基本账户;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并及时入账,并对原始凭证及形成的会计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经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并及时入账,并对原始凭证及形成的会计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应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经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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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开设基本账户。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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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换届选举 |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本届业主委员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职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予以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本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 移交过程中出现治安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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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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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选聘物业 |
(一)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继续聘用的,应当签订新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业主委员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60日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乡镇); (三)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2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少于10日,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0日,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调整合同; (五)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承接查验等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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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两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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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调整合同。 前款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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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六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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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十五日内退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移交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移交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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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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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维修资金管理 |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查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业主名单和金额,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并具体实施;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依法交存;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账目管理;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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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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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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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具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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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通过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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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物业安全以及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预先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拨付,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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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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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职责 |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村)相互协作,积极配合社区(村)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村)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社区(村)的建议,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并将核查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将停车位的出售、出租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按照规定施划停车位,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报送车位施划方案;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约定对擅自改变业主自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及时报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七)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发现和劝阻违法燃放行为。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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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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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所公布的内容进行监督核查,并将核查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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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款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停车位的出售、出租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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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按照规定施划停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报送车位施划方案,相关部门应当提出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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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擅自改变业主自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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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二)协助收集有关养犬的信息; (三)就本区域内养犬管理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四)劝阻、制止违法养犬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六)其他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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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发现和劝阻违法燃放行为,并可以组织管理或者服务区域的居民、村民以及机关单位制定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约。 |
抄送:市“皖美红色物业”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办、市物业管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