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1〕59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11日市政府第25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关于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提高城市绿化品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管理中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图章”即“六安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六安市城市绿化验收专用章”,是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和检查验收后的签章。
二、对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送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加盖“六安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
三、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四、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绿化配套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对绿化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五、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进行绿化建设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但不得减少市城乡规划部门已审批的绿地率等相关指标。
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确有困难的,可进行异地绿化。
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六安市城市绿化验收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重新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和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