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
| 市城管局调整后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 1 | 城管执法委托检测、检验、鉴定、评估 | 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建部令第5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2.《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第十二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
城市管理领域涉及需要检测、检验、鉴定及评估的行政执法事项 | 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建部令第5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 无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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