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六安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满足群众出行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市政府出台了《六安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2017年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推动治理城市交通堵、出行难、停车乱等“城市病”,不断提升城市道路交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2019年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健全完善停车管理制度,理顺停车管理体制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停车管理实际,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推动制定地方性停车管理法规制度、建立设施建设运营机制,为依法治理停车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二)完善建设管理机制,解决停车矛盾。近年来我市城区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至2019年底,已达到18万辆,其中,小型汽车15万辆,大型货车3万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停车需求与停车泊位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成为民生痛点,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市民出行,特别是现状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有一定差距。一是停车区域性、时段性矛盾突出。部分居民思想观念不新,图省事、怕麻烦,宁可停在地面,不想停在地下,造成路面堵、停车场(库)空,部分时段泊位紧张,白天商业、办公区域紧张,晚上住宅小区紧张;二是停车管理秩序混乱。城市道路、居住区内以及其它公共场所乱停车、私设停车障碍等违反停车管理秩序的现象,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城市交通;三是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滞后,城市停车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欠缺;四是管理体制尚未健全。停车管理涉及住建、自然资源、城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多部门,管理事权既交叉重叠,又分割脱节。以上问题引发了很多管理上的难题,亟须通过政府出台《办法》,规范城市停车管理工作。
(三)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服务民生。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停车管理工作多次提出议案和提案,建议“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理顺管理体制、注重民生需求”。制定出台《办法》,有利于加快推进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盘活现有泊位资源;有利于提升停车智能化管理水平,提供方便、快捷的停车条件;有利于强化重点区域泊位管理,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利于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制定《六安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明晰部门职责、建立长效的停车管理机制;整合停车资源、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信息化水平、满足群众出行停车需求。
三、起草过程
市城管局组织专门力量,在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部门的指导和协作下,共同对我市停车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根据公安部、住建部于2019年6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学习借鉴外地停车管理成功经验基础上,于2020年3月份形成《办法》初稿,征求了金安、裕安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住建、发改、自然资源、数管、人防和财政等部门意见,结合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公众意见。
鉴于《办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要求,对《办法》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风险评估;《办法》中关于“可以实行特许经营”的相关内容,由市司法局组织市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召开论证会,就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通过合法性审核。
四、工作目标
《办法》涵盖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营服务的各环节内容,对促进城区公共停车场的规范管理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了城市文明形象。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停车管理体制。实现由一个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的工作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二是实现路内泊位、停车场的统一管理、规范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各类停车场所的利用效率,尽可能满足群众出行停车需求;三是完善停车管理机制。大力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实行停车收费管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推进停车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
(一)第一章总则共七条内容,主要包括停车场的定义、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办法》第二条规定: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城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成立城区停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具体事宜;《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停车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二)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共七条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编制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的主体和原则,以及停车场的建设要求。《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办法》第十条规定:编制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及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按照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路内停车泊位施划为补充的原则设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凡配建停车场不符合规划和配件要求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三)第三章使用和管理共十五条内容,明确了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模式、收费标准以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要求等相关内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实行差异化停车服务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对道路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各种情形进行了规定。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共五条内容,明确了监管措施以及车辆停放中不得违反的情形。《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措施规范停车运营服务,加强对停车场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毁损、撤除、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和改变停车场地使用性质等行为,同时对非机动车停放进行了规定。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四条内容,明确了违反本办法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的、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不开具收费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六)第六章附则共三条内容,明确了特殊车辆停放的相关规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应急救援车一律实行免费停放;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车辆,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停车场停放。
六、创新举措
(一)解决停车资源多头管理、配合不畅的机制问题。停车设施、停车泊位的设置与管理涉及多个层级、多个部门,相互之间呈现交叉、重复,亟需理顺管理体制,有效解决多头管理、配合不畅的弊端。《办法》明确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城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涉及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主要部门职责进行了划分,进一步明确了主体责任。
(二)破解停车泊位不足、停车难的民生问题。为最大限度开拓、盘活各类停车资源,《办法》进一步细化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经营规定,充分挖掘停车资源。利用闲置土地、政府储备的尚无供地计划的待建土地实施停车场建设;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这些规定,分别着眼于开拓新增停车资源、提升既有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力求在源头上破解停车难这一焦点民生问题。
(三)推进停车设施信息智能化管理的基础建设。《办法》同时注重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停车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通过皖事通APP、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应当如实将相关停车数据接入区域停车诱导子系统。这些规定,将极大提高公共停车的供需配比率,使城市整体品质进一步提升。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设立停车管理机构。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成立城区停车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具体事宜。
(二)开展停车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划要求,推动停车基础设施的建设,整合和调配各类停车资源;对城区范围内路内泊位、公共停车场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完善停车收费机制。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地上高于地下的停车服务收费原则,按照供需状况采取差异化收费;调整路内、路外公共车位的供给结构,促进资源合理使用,进一步缓解中心城区的停车压力。
(四)推进智慧停车项目建设。对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进行智能化改造,整合停车资源,建设城区停车诱导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缓解停车供需矛盾,解决停车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