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城管局发布时间:2022-01-21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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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20日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单位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经济业务(事项)。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正确处理城市管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四条 单位预算是指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 单位预算的编报和审批。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包括基本预算(包含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包含专项业务费、 运转维护费、基本建设支出 、产业发展支出 、债务偿还支出),基本支出预算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相关定额标准汇总填报,项目支出预算由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专项业务工作的需要编制专项预算,单位预算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单位预算调整。单位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但在执行过程中,遇上级下达的计划有较大调整,受不可控因素制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由单位提供相关依据,报请财政局予以调整。

第七条 单位预算执行。预算执行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应按照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执行计划,单位编制执行计划要注重有效性和均衡性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序时进度安排各项支出,局计财装备科将根据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不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加强预算执行进度调度工作。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单位申报项目预算时必须按照“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的原则设定绩效目标,编报预算时同步上报绩效目标表。单位要严格按照设定的绩效指标安排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完毕要及时对实施的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工作,同时由局计财装备科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的预算项目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所选取项目总金额不低于年度项目预算总金额的20%,形成评价报告上报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将做为单位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单位收入管理

第九条 单位收入是指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政府基金收入、拨入专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单位组织上缴的罚没收入等。

第十条 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财务核算,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帐,不得截留、隐瞒、挪用。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是指单位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指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等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基本运转需要的各类支出。项目支出指由上级拨付以及本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支出管理。局机关办公用品、办公耗材使用实行申领制度,各科室按月填报办公用品使用申领表,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和发放;各执法机构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的使用,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每季度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办公用品购置计划,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后,单位按照计划按月实施采购,履行资金报销审批流程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办公设备、执法装备购置管理。办公设备、执法装备等资产类货物采购,根据预算管理规定,需要编制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各单位(科室)需购置此类物品,应书面提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局领导审批后,由计财装备科牵头在单位年度预算编报中安排资产购置预算资金,报经财政局批准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方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报销时须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 会议经费支出管理。实行会议审批制度,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市系统内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及主办的报告会、表彰会和其他业务性会议等,承办单位(科室)事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会议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报销手续,逾期责任自负。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按照300元/人.天内据实开支(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8%以内),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文件印刷费等。会议经费应严格按照《六安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168号)标准执行,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培训费用支出管理。培训实行计划审批制度,每年人事教育科牵头编制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各实施单位(科室)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各项培训。以局名义举办的培训,承办单位(科室)培训前应当编制工作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培训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报销手续,逾期责任自负。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会签到表以及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除师资费外,安排食宿的按照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60元标准包干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照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60元标准包干执行;在非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除师资费外,按照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00元标准包干执行(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数数量的的10%以内)。培训费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用、培训资料费用、交通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单位组织的培训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六安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251号)综合定额标准范围安排支出,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差旅费支出管理。实行差旅费报销审批制度,坚持“先批准,后出行”的原则。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前,需填写《六安市城管局出差申报单》,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局分管领导因公外出需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因公外出人员结束公务活动后两周内完成报销手续,逾期责任自负。报销时应当提供因公外出审批单和差旅费报销清单(规范填写并附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差旅费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差旅费用主要包括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定额补助标准)、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乘坐公共交通出行每人每天80元定额补助标准)、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车标准限额据实结算)、住宿费(按照住宿费标准限额据实结算)以及其他费用。差旅费开支应严格按照《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255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区域内差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9]548号)等规定执行,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有接待任务的单位(科室),接待前需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送局办公室审核报经局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接待地点。公务接待结束后应及时与接待定点饭店核对费用开支,凭公务接待呈批单、正式发票、菜单、接待函予以报销。“三单一函”不齐全的,不予报销,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六安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5]236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通知》(办[2016]42号)相关规定执行,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元/人.天(单餐每人次不超过50元),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支出管理。实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公务用车一律在定点加油站和定点维修机构加油、维护。公务用车维修实行专人管理审批制度,车辆使用单位需要进行车辆维护维修时,车辆驾驶人员应在车辆修理前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使用单位领导及局车辆专职管理人员核查局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在定点维修机构进行维修维护。公务用车加油实行定点统一加油制度,加油车辆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到局定点的加油站,由局专职加油员统一负责加油,加油完毕该加油车辆驾驶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加油管理人员负责按月汇总核算单车行驶里程、油料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支出管理。上级下拨或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支出,由分管业务科室的局领导牵头,承办业务科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按规定上报批准后予以开展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完毕,报销时须附项目资金使用审批表、中标通知书、项目实施合同、验收报告、价款结算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货物、服务以及工程类采购,坚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及超过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为60万元)的项目经费使用,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单位的限额标准以下各项零星采购,应根据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由各项目承办单位(科室)组织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经报批准后予以组织分散采购。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零星采购,坚持“公开透明、质优价廉”原则组织采购。项目实施时,由承办单位(科室)会同局监察科、公用事业科、计财装备科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招标采购工作小组,采用询价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购置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一般包括房屋及构建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类购置实行预算采购制度。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管理规定,固定资产购置需要编制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无年度采购预算不得进行资产购置。各使用单位(科室)如有资产更新计划,需在前一年度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由计财装备科根据预算经费安排情况汇总编制年度部门资产购置以及采购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当年度预算资产、采购预算表的安排情况,组织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领用、移交制度。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在交付资产使用人前,资产使用人需填写固定资产使用领用表。各单位使用的管理资产实行细化到人管理,如因工作单位调整,资产使用人应填写固定资产使用移交表,及时将保管使用的资产进行移交,严禁将保管使用的资产私自带到新的工作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严格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单位资产应严格按照市直资产管理相关使用规定进行处置。对因工作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各使用管理单位(科室)应填写《六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局领导批准,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后,由局计财装备科会同相关使用单位(科室)采用公开竞拍、询价等方式进行规范处置。严禁各单位私自处置,如发现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规范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清查制度。使用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管理登记档案,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单位需定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管理情况。

第七章  资金审批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城管局财务报销实行逐级审批和大额资金支出上会制度,10000元以上大额专项支出需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资金报销审批流程为:经办人员填写市城管局单据报销封面,并按照上述各类经费支出要求附齐相关资料,承办单位(科室)负责人初审,局计财装备科进行票据合规性审核,局分管负责人提出审签意见、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计财装备科予以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资金报销审批按照资金使用的性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机关单位的一般保障日常工作基本运转经费主要包括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日常保障办公运转类费用等支出,此类支出审批将根据单位月度用款需要,统一按照资金报销审批流程予以审批报销经费支出。

2、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单位单项行政性经费开支10000元以上的(不包含工资福利类支出以及日常车辆运行、办公用电、数字网络通信费用等支出)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实行立项审批制度。经办单位(科室)使用此类资金时,应填报《六安市城管局项目资金使用审批表》,详细填写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内容、本期申报金额、审核拨付金额等,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资金报销审批流程予以审批报销经费支出(项目资金使用审批表作为资金报销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财务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分管领导、各单位(科室)负责人及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对各项审批表和财务报销资料填写不规范、审批程序不完整、报销要件不齐全,一律不予报销,退回经办人员,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年度发布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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