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运行管理的通知

浏览次数:1316信息来源:市城管局发布时间:2022-06-27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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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城管局、霍邱县住建局,市环卫处: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等环节污染防治,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有效提升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管理能力,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运行管理的通知》(建督函〔2022〕483号)等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垃圾收集站(点)管理

严格按照《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要求,按分类标准配备布局合理、数量适宜的分类收集投放设施,加快实施收集站(点)升级改造,因地制宜推进“撤桶并点”,对于环境影响较大、扰民现象突出的收集站(点),要尽快予以关停或改造,要保持收集站(点)环境整洁,及时冲洗,确保地面无渗滤液污渍、污水积存,无垃圾遗撒和明显臭气。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更换出现损坏、老化等现象的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严格推行封闭式收运,实行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坚决禁止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控制二次污染。

二、强化臭气和粉尘管控

中转站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等区域要按规范要求配置通风、降尘、除臭系统,大型转运站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除臭系统,在卸料时必须同时启动运行通风、降尘、除臭系统。要通过喷药除臭和洒水喷淋等方法,减少臭气排放和粉尘扬散,严防出现臭气浓度高、粉尘量大、空气质量差的现场工作环境,以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全面转变垃圾转运站在周围民众心目中的形象。

三、严格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

转运站污水是产生二次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要按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等国家现行标准要求,严格设置渗滤液收集和导排设施,合理设置排水管网,确保做到雨污分流。转运作业过程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及清洗车辆、设备产生的生产污水,严禁排入雨水管网,条件许可时可自行处理,或运往邻近垃圾处理厂(场)的渗滤液处置设施处理。生活污水排入临近市政排水管网,也可与生产污水合并处理,达标排放。垃圾转运站应按照转运设计能力规范运行,防止因超负荷运行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规范末端处理设施管理

要做好垃圾焚烧厂、填埋场的运行管理工作,焚烧厂重点做好垃圾进厂计量、烟气及其他污染物排放监测、渗滤液处理、厂区臭味控制、飞灰处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填埋场重点做好场区臭味控制、雨污分流、垃圾渗滤液规范处理、堆体及时覆盖等工作。对封场或临时封场的垃圾填埋场,要建立各项管护制度,全面落实长效管护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开展全面摸排整改

针对生态环境警示片、环保督察等披露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各地各单位要在立行立改的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运行管理等情况,重点对作业过程中的垃圾渗滤液、各类冲洗污水收集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摸排,规范建立运行管理台账和渗滤液转运处理联单数据台账。要对摸排发现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对违规情况,要立即整改、严肃查处,全面禁止收集转运环节垃圾渗滤液及冲洗水违规排放。

六、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垃圾清运、转运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考核责任。要加大对垃圾清运、转运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增强作业人员的作业技能、环保意识、法治观念。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覆盖到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过程,切实将监督考核结果与支付企业服务费用相挂钩。要加强执法管理,做到日常监管与城管执法相结合,确保监管到位。

2022年6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运行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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