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城管局发布时间:2025-11-07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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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
涉企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
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六安市城市管理局 市给排水管理处(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 事业单位 污水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污水处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行政事业、工业、服务业、特种行业)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4元/立方米。 政府制定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城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调整六安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六发改价格〔2016〕110号)
2 六安市城市管理局 市政处 事业单位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具体标准见定价文件 政府制定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字〔1996〕565号)、《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建城字〔1996〕640号)
3 六安市城市管理局 市环卫处 事业单位 生活垃圾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集中处理 具体标准见定价文件 政府制定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城管局)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5〕3号)
《关于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六发改价格〔2016〕203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安徽省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皖税函〔2021〕165号)、《六安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方案》(六税发〔2021〕22号)
从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4 六安市城市管理局 本级及下属单位 政府部门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其中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5 六安市城市管理局 本级及下属单位 政府部门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 六安市城市管理局 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六安智能泊车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鸿杰威尔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具体标准见定价文件 政府制定
(市发改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69号)、《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务中心周边及城区政府投资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六发改价格函〔2023〕6号)、《关于银波大厦西侧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复函》(六发改价格函〔2024〕87号)、《关于六安城区停车泊位特许经营一期停车收费标准的复函》(六发改价格函〔2024〕133号)、《关于寿春华府、清水河路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复函》(六发改价格函〔202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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