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浏览次数:3681信息来源:市城管局发布时间:2022-10-1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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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沿途丢弃、抛洒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

(三)对分类运输车辆、船舶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保持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清洁。

(四)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因特殊情况确需及时收集、运输的,应当及时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以及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等,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等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就近处理厨余垃圾。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企业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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