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十三条: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活动。
四、实施机构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五、服务对象
法人
六、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七、申请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建〔2014〕167号)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八、申报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2.企业章程和资本结构说明;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6.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7.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8.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9.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送达)
十、数量限制
无
十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标准、方式及依据
无
十四、结果名称及时效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有效期为4年。
十五、结果送达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邮寄送达或通过网上系统短信平台、电话通知申请人自行至窗口领取(自愿选择);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事项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六、窗口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及办公地址
咨询电话:0564-3378630
监督电话:0564-3378100/ 0564-3377808
办公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梅山南路与佛子岭路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城管局窗口。
智能问答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