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城管局发布时间:2024-10-15 10:22
字号:

    为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震慑,现公布4起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六安市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依法拆除违法建设案

2024年8月11日市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六安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2021年11月26日,市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文教路与文蔚路交口处的六安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院内有存量违建钢结构大棚和活动板房,面积达1400平方米,因缺少修缮和加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查,该处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市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多次与当事人协调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强烈抵触并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7月29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该处为违法建设。

六安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市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建设依法拆除。

案例二、舒城县城市管理局查处刘某毁损燃气设施案

2024年8月9日,舒城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刘某毁损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8日,舒城县城市管理局接到报告,称临江大道北侧施工作业挖破燃气管道,发生燃气泄漏。经查,当事人刘某在有燃气地贴标志的路段进行下水道施工作业,施工前未与燃气公司联系,在未确认燃气管线位置以及未签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从而挖破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事故发生。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舒城县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局查处六安**木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违法建设案

2024年4月30日,叶集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六安**木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1日,叶集区城市管理局收到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要求对六安市叶集区**木业有限公司违建进行查处的函》。经查,该公司项目现场建设一栋北至南走向的一层建筑,钢架结构,面积为4575.2㎡,现已建成投入使用。经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协查认定,该处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叶集区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慎某某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案

2024年5月11日,金安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慎某某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423日,金安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慎某某在金安区皖西大道与八公山交口进行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施工用于埋设污水管道,破坏路面长2.1米,宽2米经询问得知慎某某未取得相关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市道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金安区城市管理局处罚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