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六期)

浏览次数:163信息来源:市城管局发布时间:2025-07-18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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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城市建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构建从源头产生、中端运输到末端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重点整治违规倾倒、非法处置等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效能。现将近期查处的6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裕安区城管局查处王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9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某在裕安区城南镇富裕路宝丰村邓家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52.5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裕安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某某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二 裕安区城管局查处六安市某公司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5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裕安区南华路与秋实路交叉路口时,发现该路口地面存在遗撒的工程渣土,长约4.3米、宽约2.2米,总面积约9.46平方米。经查为六安市某公司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裕安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三 裕安区城管局查处赵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8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赵某某在裕安区城南镇四望山村黄家庄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体积为32.8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裕安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赵某某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四 裕安区城管局查处王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9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王某在裕安区南华路与秋实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51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裕安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王某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五 金寨县城管局查处储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6日,金寨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新城区东环线西侧(东环线与高铁连接线交叉口约400米处)存在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4立方米。经查,该处违规倾倒的建筑垃圾系辖区居民储某某所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金寨县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储某某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六 霍山县城管局查处项某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造成遗撒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7日,霍山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与儿街路迎驾龙庭段巡查时发现,项某驾驶运输车辆在运输工程渣土未进行密闭覆盖,造成工程渣土遗撒。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霍山县城管局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依法责令储某某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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