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八期)
案例一 叶集区城管局查处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21日,叶集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六安市叶集区开发区化工园区巡查时,发现位于叶集区开发区的施工单位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处置建筑垃圾。经调查,该公司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理结果:叶集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二 叶集区城管局查处六安市叶集区某某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15日,叶集区城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2025年10月14日下午15时16分至15时23分,有一辆白色蓝牌小货车在六安市叶集区开发区经六路与纬二路交叉口西北角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并提供了视频及图片,倾倒建筑垃圾量约为25立方米。叶集区城管局执法人员通过视频查找和现场走访,锁定当事人为六安市叶集区某某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当事人承认了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叶集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六安市叶集区某某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三 金安区城管局查处六安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遗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左右,金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金安区城北镇淮西路与九里沟路交叉口向东500米处,发现有道路路面污染,经现场测量,污染区域总面积约8平方米。经现场调查发现,系六安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回填建筑垃圾时遗撒建筑垃圾造成。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金安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六安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四 裕安区城管局查处李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16日15时42分,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李某某于2025年12月11日16时00分将裕安区平桥乡紫北路与紫荆路交叉口污水管道改造产生的弃土随意倾倒在裕安区城南镇四望山村方家庄(翠屏路以北100米处)。其倾倒的建筑垃圾包括废弃工地渣土和石头混合土,长6米、宽4米、高0.35米,共计8.4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裕安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李某某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五 金安区城管局开发区执法大队查处合肥某货运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24日,金安区城管局开发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合肥某货运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情况下,途经李公麟路,擅自将2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由锦绣项目部转运至江山幼儿园回填。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理结果:金安区城管局开发区执法大队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合肥某货运有限公司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立即停止转运,并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六 霍邱县城管局查处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中遗撒建筑渣土污染路面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14日,霍邱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进行建筑垃圾运输时遗撒建筑渣土,造成道路污染。经测量,污染路面位于霍邱县新店镇纬十八路,自东向西长50米、宽5米,面积共计25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霍邱县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责令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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