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九期)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城管局发布时间:2026-07-14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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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霍邱县城管局查处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案

基本案情:2026414日,霍邱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发现,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给个人处置,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霍邱县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二 叶集区城管局查处叶集区某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6359时,叶集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巡查时发现运输有限公司组织车辆正在运输建筑垃圾经调查,该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从叶集绿色板材园外运处置建筑垃圾,车载建筑垃圾量60m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理结果:叶集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六安市叶集区运输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三 叶集区城管局查处王某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6417日,叶集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叶集区经开区巡查时,发现王在叶集区经开区经二路与纬五路交叉口西北方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倾倒量为35,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叶集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王某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四 裕安区城管局查处李某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6318日,裕安区执法人员在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巡查时,发现李某某于平桥乡大别山西路南侧夕阳红养老院北侧20米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受纳量为8.4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裕安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责令李某某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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