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领域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期)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城管局发布时间:2026-09-04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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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作用,进一步压实管理责任,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面提升辖区市容环境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守法意识,现将5起城市管理领域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3日,金安区城管局接自然资源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经查,安徽某置业公司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金安区中店镇某项目内建设二层钢结构建筑物,面积589.37㎡。经市自然资源局核查认定,该处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金安区城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30294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按要求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警示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本案警示各建设单位,任何建设工程都必须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法定程序,切勿心存侥幸、先行建设。一经查实,不仅面临罚款处罚,还需补办手续,增加时间与经济成本,得不偿失。

案例二 :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7日,裕安区城管局接自然资源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在六安市裕安区某县道南侧建设的某项目综合楼位置向北整体偏移4.6米。经区自然资源局核查认定,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裕安区城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立即申请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处总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35725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办理了规划变更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警示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依法申请变更。本案警示建设单位,规划许可是“刚性约束”,任何“少批多建”“批东建西”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三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造成环境污染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4日,霍邱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负责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时,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道路污染。污染路面位于霍邱县工农兵大桥西032县道,经测量,南北长2米、宽25米、高1米,体积为50立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霍邱县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及时清运了建筑垃圾并恢复路面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警示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并合规处置,不得污染道路和周边环境。本案警示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及时清运是法定义务,拖延或放任污染将面临行政处罚,同时损害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

案例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违规停放未及时清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7日,霍山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投放管理的共享电动车,有十六辆违规停放在行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限时清理,但该公司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未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停放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清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违规停放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霍山县城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警示

共享单车(电动车)运营企业须切实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不得挤占行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绿化带。本案警示运营企业,怠于履行管理义务将面临行政处罚,企业应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加强运维调度,维护市容秩序。

案例五:个人毁损燃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9日,叶集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彭某在六安市叶集区某街某栋建筑进行装修时,导致该栋建筑外墙燃气设施损毁。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叶集区城管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警示

燃气设施安全事关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装修施工中应提前查明燃气设施位置,采取保护措施。本案警示,相关单位和个人,毁损燃气设施,危害燃气设施使用安全,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企业和社会组织以案为鉴,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推动城市管理法治化、精细化水平不断提升。

六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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