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十期)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城管局发布时间:2026-09-1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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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金安区城管局查处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30日,金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解放北路城北二十铺路段排水能力提升项目时发现,六安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正在准备转运建筑垃圾。经调查,该项目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施工单位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期擅自将15立方米建筑垃圾交由未办理处置核准的六安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转运,上述两方的行为均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理结果:金安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责令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分别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二:金安区城管局查处湖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8日,金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湖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迎宾三路随意倾倒建筑垃圾3.2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金安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责令湖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三:裕安区城管局查处耿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10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耿某将裕安区某浴场丢弃的拆除垃圾运送到裕安区城南镇磨子潭路赵老庄路边倾倒,长4.3米、宽2.2米、高1.1米,共计10.4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裕安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四:霍山县城管局查处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2日,霍山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霍山经济开发区淮源大道开展巡查时,发现淮源大道北侧约150米处,施工单位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理结果:霍山县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案例五:金寨县城管局查处王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26日,金寨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王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运输建筑垃圾从金叶路新园河畔小区经金叶路、马鬃岭路、沿河路随意倾倒至胡庄泄洪闸(史河大堤段),合计建筑垃圾9.7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金寨县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王某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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