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城管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城管局发布时间:2021-06-09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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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六安市城管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9日


市城管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根据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车辆包括局属各单位管理使用的执法执勤用车、业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执法执勤车辆要严格按照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执勤标识涂装式样(建督[2018]65号)统一标准喷涂,实行标志化管理。局本级所有执法执勤车辆的配备使用由局办公室会同计财装备科统一调度安排,实行定人、定车、定责制度。车辆停放实行定点、定时停放制。车辆维护实行定点维修、审核报批制。车辆用油实行定点加油、专职油料管理员负责加油制。

第四条 车辆使用单位负责车辆日常使用运行安全管理,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每辆车确定一名主要驾驶人员负责车辆的使用、车辆年检和日常保养维护。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用车登记报批制度,健全出车登记台账,执法执勤车辆原则上在主城区内使用,如果因工作需要外出实行领导分级审批制度,车辆出市需报请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车辆使用管理,按照各自工作需要科学规范使用车辆,严禁单位车辆作为日常代步工具,严格定点停放管理,工作时间外严禁出现停放居民小区等现象,如出现以上问题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安全使用

第七条 车辆实行单位集中定点停放、法定节假日封车制度。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安排车辆的定点停放场所(原则上每单位只能确定一处),非工作时间,车辆应按时返回,并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除保障值班用车外,其余车辆一律由各使用管理单位安排停放场所集中封存。

第八条  严格公车管理,禁止单位车辆参加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公车私用一旦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执法执勤车辆执行公务时保持车容整洁、标志标识清晰明显,车况良好、证件齐全,单位要定期开展车辆使用安全教育。

第十条  车辆驾驶人员驾驶车辆时应遵守各项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坚持做到每月查询所驾车辆违章情况,所有违章记录、罚款、扣分等均由车辆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所有车辆按照市财政相关定点保险单位的规定统一参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凡属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一律申报保险理赔处理,单位不得报销车辆维修费用。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 实行车辆定点维修。所有车辆均在单位指定的政府定点维修厂维修,擅自选择其他维修厂维修车辆不予报销维修费用。车辆维修后,驾驶员应现场检查车辆无问题后,方可签字验收。

第十三条 实行车辆维修报批制。驾驶员应在车辆修理前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使用单位领导及局车辆管理员核查后,确需维修经批准后予以修理。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预算不到1万元的,经车辆管理员按程序报请批准实施,维修预算超过1万元的需上会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因虚报、瞒报、不报或擅自维修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驾驶员、车辆管理员以及管理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油料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局本级根据市财政相关定点加油的规定在市区内选择一家加油站,安排一名专职油料管理员,负责局本级单位所有车辆加油工作,并负责建立车辆行车里程、油耗指标等档案,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所有车辆统一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原则上不在指定加油站加油的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或紧急情况报请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十八条 所有加油车辆要服从油料管理员的管理,按要求如实上报车辆行驶里程数,对故意瞒报或损坏里程表,造成油耗指标不准确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局监察科、计财装备科以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车辆规范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单位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督察。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局属单位所有车辆(含派驻街道乡镇执法大队车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城管局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车  型

 

车  号

 

行驶里程

 

车辆使用单位

 

送修人

 

送修时间

 

问题描述

 

维修项目及

费用预算

 

车辆使用单位

意见

 

签名:

车管小组审核

意见

 

签名:

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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