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城管局法制科发布时间:2023-03-10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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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管函〔2023〕74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员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城管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城管建设,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制队伍,经研究制定了《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局属各单位选拔1名法制员,各执法机构选拔2名法制员,各执法大队选拔1名法制员,并填写《法制员信息登记表》(附件),于2023年3月14日下班前将表格盖章(签字)纸质版(扫描件)报送至法制科。

联系人:徐振刚   联系电话:0564-3377822

电子邮箱: lascgjfzk@126.com

 

2023年3月9日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员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保障各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制员是指对局属单位(执法机构)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案件、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涉法事务履行指导、审核、监督职责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是本单位(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管理本单位(执法机构)法制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局属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法制员;局属各执法支队应至少配备2名法制员,执法大队应至少配备1名法制员。

第三条  法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责任心强,能够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四)具有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熟练掌握城市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熟悉执法办案流程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同时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从事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案件、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涉法事务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制员: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过错责任未满二年的;

(三)年度工作考核不称职的;

(四)具有不适合担任法制员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法制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行为准则,严格依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二)效能原则。在工作中将指导、审核、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在注重工作质量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底线原则。法制员在工作中应排除外界干扰,保持独立思考,坚守法律底线。

第六条  局属单位(执法机构)法制员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拟以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法制初审;

(二)对具体承办的行政执法案件、复议案件、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进行法制初审;

(三)对拟以局或者局属单位(执法机构)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进行法制初审;

(四)对局属单位(执法机构)办理的其他涉法事务进行法制初审。

法制员对上述文件、执法案件、合同(协议)以及涉法事务的法制初审意见应当在局法制科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前书面提出。

法制员的法制初审意见不能替代局法制科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七条  法制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初审: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初审: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准确;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协议)进行初审: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主要是签约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主要是签约内容是否违法、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

(三)合同形式及订立程序是否合法,主要是是否按法定形式、法定程序订立;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执法检查权。定期不定期对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

(二)执法监督权。对发现的执法问题和涉嫌违法的情形等书面提出监督意见,参与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等。

(三)意见建议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局属单位(执法机构)涉法事务办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  建立法制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局法制科根据工作安排,组织法制员参加岗位业务知识培训、交流学习和技能竞赛等活动。法制员所在单位(机构)对法制员进行日常管理。

建立法制员定期工作例会制度。局法制科每年组织召开法制员工作例会不少于4次,交流法制审核工作经验做法,提升法制员业务素养。

第十二条  法制员因休假、出差或其他事由不在岗时,由所在单位分管法制工作领导临时代行其职责。

第十三条  法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

(一)工作成效显著被上级认可并推广的。

(二)年度内初审的规范性文件、执法案件、合同(协议)成效明显,无败诉案件或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

(三)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成绩优秀,或组织所在单位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成效显著。

(四)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依法提出整改建议,成效显著的;

(五)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服务,促进所在单位法制工作水平明显提高的。

法制员的表彰,具体由局法制科统一组织实施。

对获得表彰的优秀法制员,在提拔任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法制员资格:

(一)工作不认真,不严格履行法制员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年度内采纳其初审意见的案件累计两件以上(含两件)被上级纠正的;

(三)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四)因职务变化、岗位调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制员的;

(五)因个人原因确实难以胜任法制员职责的;

(六)应予以更换的其他情形。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法制员工作的,及时取消其法制员资格;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过错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县区城管局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法制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

法制员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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