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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必须缴纳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10-08 13:13:27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973
受理单位: 市城管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想问一下这个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必须要在交房前足额缴纳,就在9月22日住建局不是下发一个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最后结论不是否定了城管局的意见吗?现在为什么又要必须要交了呢,到底应该听那个部门的?现在物业方面又给我们下发了一个9月25号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的通知》,内容也都是相同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究竟要不要去建设大厦去缴纳专项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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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城管局 发表于:2021-10-12 18:22:39
市民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您购买了商品住宅,因此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21年8月23日,市住建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意见。在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2021年9月25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的通知》(六建房函[2021]690号)是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的进一步明确。10月11日上午10:30,我局物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电话联系,您对我们的答复表示理解。如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拨打市城管局物业管理指导中心电话0564-3925679。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监督!